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怎么办?

参保的企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企业和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也可转为个体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时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调节金如何计算?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计算比例从2006年起至2010年每年分别为90%、70%、50%、30%、10%。2011年起不再计发调节金。

即:2006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职工:调节金=70元×90%=63元;

2007年1月到12月退休的职工:调节金=70元×70%=49元;

以此类推。

4、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如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部分,在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性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

2011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确定养老金。

5、在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如何确定的基本养老金?

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发放。

6、办理退休时出生年月如何认定?

劳社部发[1999]8号文规定:对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采取以本人档案和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时候,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档案遗失了该怎么办?

档案遗失应尽快重建。档案重建具体程序为:本人首先要到毕业的学校补齐相关资料,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还要补办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等材料。有工作的人还要补齐招工、招干以及转正定级表、历年调资表等相关手续。待资料补齐后,须到政府的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确认,申请重新建立个人档案。重建过程中,人才中心将对档案进行审查。另外,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也可为本单位职工重建档案。

折叠编辑本段改革动向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 省(区、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