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险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如下: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事。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已获准首批试点。首批获准试点产品包括住院自费费用补偿和重疾两个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