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0日,上海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多种特殊情况加以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1、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2、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3、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4、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
5、如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